## 核心结论(Executive Summary)

2026年是全球财富跨境传承与遗产规划领域迎来剧变的历史性“分水岭”。

本报告的深度分析表明,全球核心司法管辖区的遗产税制度正在发生范式转移。

在美国,随着《一项伟大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 OBBBA)的全面生效,联邦遗产税免税额于2026年大幅跃升至历史高位的1,500万美元(已婚夫妇可达3,000万美元),但这仅惠及美国公民与税务居民;对于非居民外国人(NRA),其免税门槛依旧严酷地冻结在6万美元,导致持有美股(包括受限责任股票RSU)或美国房产的海外投资者面临最高40%的惩罚性遗产税重压。

与此同时,英国彻底告别了实行逾两个世纪的基于“属籍/原居地”(Domicile)的遗产税制度,自2025/2026纳税年度起,转向基于“居住测试”(Residence-based)的新规。

只要在过去20年中满足10年英国税务居民身份,其全球资产即被纳入40%的英国遗产税网,且离境后仍有长达3至10年的“长尾效应”(IHT Tail)。

在法律实务层面,跨境继承不可避免地遭遇“属人法”(Lex Domicilii)与“不动产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的剧烈冲突,单一遗嘱已无法满足全球资产布局的需求,多国遗嘱与复杂的海外遗嘱检定(Probate)程序成为标配。

面对这些挑战,人寿保险与离岸信托作为流动性补充与资产隔离的工具愈发重要,但必须应对共同申报准则(CRS)下针对信托控制人及已故受益人账户的严格穿透审查。

对于中国籍家庭而言,无论是境内居民继承海外资产,还是外籍或港澳台继承人通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将境内变现遗产合法汇出,严密的税务合规与外汇路径规划已成为实现代际财富平稳交接的先决条件。

第一章 2026年全球核心管辖区遗产税与赠与税格局及政策解析在跨境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中,资产所在国的税收管辖权往往优先于个人的国籍或经常居所地。2026年,英美两大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税法改革对全球高净值人群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核心在于对“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重新界定以及税收豁免额度的极度两极分化。

美国联邦遗产税:历史性增额与非居民(NRA)的“6万美元陷阱”2025年7月4日签署、并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伟大法案》(OBBBA,Public Law 119-21),从根本上重塑了美国联邦遗产税、赠与税及隔代转移税(GST)的版图。

该法案不仅永久化了此前的减税措施,更将美国公民及税务居民的终身基本免税额(Basic Exclusion Amount, BEA)从2025年的1,399万美元提升至1,500万美元。

已婚夫妇通过及时的“可携性”(Portability)选择,合计可享有高达3,000万美元的免税额度,这一举措极大地缓解了美国本土富裕阶层的税务焦虑。

在年度赠与税豁免方面,2026年的额度维持在每位受赠人19,000美元,已婚夫妇通过联合赠与(Gift-splitting)可达到38,000美元,且不占用终身免税额。

然而,这一慷慨的税收红利与非美国税务居民毫无关联。

对于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s, NRA),美国的遗产税政策堪称严酷。

根据美国联邦国税局(IRS)的定义,出于遗产税目的的NRA是指在死亡时既不是美国公民,也未在美国确立“居所”(Domicile)的个人。

这里的“居所”并非简单的居住天数测试,而是指在此居住且没有明确离开意图的状态。

NRA的美国境内资产(U.S.-situs assets)遗产税免税额自1976年以来一直固定在6万美元,从未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当NRA持有的美国境内资产超过此微小门槛时,超额部分将面临18%至40%的累进遗产税。

美国境内资产的界定极其宽泛,不仅包括物理位置在美国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如艺术品、珠宝),更致命的是,所有美国注册成立

公司的股票,无论股票凭证存放在何处或通过何种券商持有,均被视为美国境内资产。

这给大量持有H1B签证在美国工作的科技企业员工(如中国籍或印度籍工程师)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例如,一名持有40万美元已归属受限责任股票(RSU)的中国籍员工若意外身故,其美国遗产税并非按40%单一税率计征,而是适用18%至40%的累进税率表(40%的最高边际税率仅适用于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以40万美元应税遗产计算,按累进税率表得出暂定税额约12.18万美元,再扣抵相当于6万美元免税额的1.3万美元统一抵免额(Unified Credit),实际应纳税额约为10万至10.9万美元,且必须在9个月内以现金缴纳。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许多专业规划师建议NRA在生前将美股资产转换为非美国资产,例如出售RSU并重新投资于欧洲的UCITS ETF,或投资于无需缴纳美国遗产税的美国银行存款及合格的债务凭证。

在申报实务中,若NRA的美国境内总资产加上生前应税赠与超过6万美元,其遗产执行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9个月内向IRS提交Form 706-NA(非居民非公民遗产税申报表)。

填写该表格时,必须详细列明资产的CUSIP号码、公开市场报价,并可申请特定的扣除项目,如按比例分摊的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及无偿债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公民之间的遗产转移享有无限配偶扣除额(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但若未亡配偶为非美国公民,则不能直接适用该扣除额,除非通过设立合格本地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QDOT)来进行税收递延。

官方机构依据与来源(IRS):

美国联邦遗产税的各项规定直接来源于美国国税局(IRS)的官方指南与税法典(IRC)。2026年免税额及OBBBA法案调整依据来源于IRS新闻发布室(Newsroom)的IR-2025-118及《国内税收法典》第2010(c)(3)条。

关于NRA 6万美元门槛及Form 706-NA申报的具体操作规范,详见IRS Form 706-NA的官方填表指南(Instructions for Form 706-NA, Rev. September 2025)以及IRC第2102至2104条的规定。

英国遗产税:从“原居地”到“居住测试”的彻底转型与美国保留国籍与居所双重标准的做法不同,英国在2025/2026纳税年度实施了彻底的税制改革。

长久以来,英国遗产税(IHT)的征收范围高度依赖于普通法系下复杂的“属籍/原居地”(Domicile)概念,非英国居籍者(Non-Dom)只需就其位于英国境内的资产缴纳遗产税。

然而,随着2025年《金融法案》(Finance Act 2025)的生效,这一实行了逾两个世纪的体系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纯粹的“基于居住”(Residence-Based)的测试体系。

这一改革的核心在于引入了“长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 LTR)的概念。

自2025年4月6日起,任何在过去20个纳税年度中有10年满足英国税务居民身份(依据英国法定居住测试 Statutory Residence Test 判定)的个人,即被认定为LTR。

一旦触发LTR身份,个人的全球资产将无一例外地被纳入英国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标准税率为40%(超过32.5万英镑零税率区间及17.5万英镑主要居所零税率区间的部分)。

这种“一刀切”的数学测试消除了过去关于主观定居意图的法律争议,但也极大地扩大了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的征税网。

新规中最具杀伤力的条款是被称为“IHT长尾效应”(The IHT Tail)的规定。

即便LTR彻底离开英国并终止了税务居民身份,其全球资产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受制于英国遗产税,该周期的长短取决于其在英国居住的年限,呈现出一种阶梯式的滑动比例。

这种设计旨在防止高净值人群在生命末期通过突击移民来逃避税务。

同时,新规对配偶豁免也进行了严格限制。

过去,转移给非英国居籍配偶的资产有一个独立的免税额度;而在新规下,只有当夫妻双方均为LTR,或者均不是LTR时,才可以享受全额配偶豁免。

对于“混合状态”的夫妻(即一方是LTR,另一方不是),其免税转移的上限被死死限制在32.5万英镑,超额部分即刻触发40%的税赋。

为了直观展示这一复杂的滑动比例,下表总结了居住年限与长尾暴露期的对应关系:

过去20年内英国居住年限离境后全球资产受制于英国遗产税的期限(长尾效应)备注与税务影响
0 - 9 年0 年(无全球遗产税暴露)仅对英国境内资产(如伦敦房产)征收40%遗产税
10 - 13 年3 年离境后3年内身故,全球资产征税;满3年后豁免
14 年4 年逐年递增,税务规划难度显著加大
15 年5 年需结合离境后的新居住国遗产税进行双重征税评估
20 年及以上10 年(法定最高长尾期限)极端严厉,离境10年内身故全球资产均须向HMRC纳税

官方机构依据与来源(HMRC):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在2025年4月发布的官方指南《Inheritance Tax if you're a long-term UK resident》及《Technical amendments to the residence-based tax regime》中,详细阐明了LTR测试的计算方法、长尾效应的阶梯比例以及过渡期条款。

这些规则构成了新时期英国财富管理与跨境规划的最高行动准则。

无遗产税或视同出售管辖区的税务考量在进行全球财富布局时,高净值人士通常会寻求将资产转移至无遗产税的国家。

然而,必须在实务中严格区分“真正的无遗产税管辖区”与“视同出售管辖区”。

例如,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属于真正免征遗产税的地区,资产在代际转移时不会触发资本层面的削减。

相反,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虽然在名义上废除了遗产税,但其税法体系中植入了“死亡时视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 at Death)的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被继承人死亡的瞬间,其名下所有的资本性资产(如股票、投资性房地产)将被视为以死亡当日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全部出售。

这会导致生前长期持有的资产所累积的未实现资本利得(Unrealized Capital Gains)集中爆发,进而面临最高档次的资本利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将此类国家的资产纳入遗产规划时,必须如同对待遗产税一样,提前通过人寿保险等工具预留充足的流动性以应对高昂的终端税单。

第二章 跨境继承法律冲突:属人法 vs 不动产所在地法税务合规仅仅是跨境传承的第一道难关,更为错综复杂的是各国实体继承法的深度冲突(Conflict of Laws)。

当被继承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与资产所在地分属不同主权国家时,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管辖权竞合”。

究竟应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决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的份额、配偶的法定特留份(Forced Heirship)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分割制(Scission)与同一制(Unitary)的法理交锋全球主要司法管辖区在解决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冲突时,形成了两大截然不同的阵营,这直接决定了资产的最终归属。

同一制(Unitary System)主要盛行于部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以及部分南美国家。

该制度认为,遗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Universitas Iuris),无论资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资产分布在世界上多少个国家,都应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Lex Patriae)或最后住所地法。

这种制度追求家庭财富分配的内在一致性。

然而,包括中国、美国、英国等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分割制(Scission System)。

该制度将遗产强行区分为动产(Movable Property,如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如土地、房屋)。

分割制的核心法理在于: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Lex Domicilii 住所地法,或国籍国法),而不动产的继承则绝对受制于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不动产因其承载着所在国的领土主权与经济基础,各国极少愿意让渡对境内土地的管辖权。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践与挑战中国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坚定地实行分割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一看似简洁的规则在实务中却引发了极大的复杂性。

例如,一位长期生活在中国北京的中国籍高净值人士,其生前在北京市拥有多处房产,同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拥有一栋海景别墅,并在瑞士银行存有巨额现金。

当该人士无遗嘱死亡时,其家庭的财富分配将遭到法律的“强制切割”:

其名下的加州海景别墅(不动产),根据中国冲突法以及美国国际私法规则,均毫无争议地指向适用美国加州继承法(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意味着,这套房产的分配不仅必须经受加州法院的遗嘱检验(Probate)程序,还将被加州的“夫妻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以及针对未亡配偶和子女的法定继承份额强制介入。

相反,其在瑞士银行的存款(动产),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就导致了极度不对称的局面:在美国法下,死者的父母可能无权分得加州房产;但在中国法下,父母却有权参与平分瑞士的银行存款。

这种因法律割裂而导致的分配比例失衡,不仅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家族财富的整体构想,极易引发跨国争产诉讼,更大幅增加了遗产清算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此外,涉外继承中还存在一个关键的“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即夫妻财产的性质认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首先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若无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在认定遗产范围时,必须先依据该法剥离出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入分配程序。

如果中外法律对夫妻财产的界定标准不同(如共同共有与分别财产制),将直接改变遗产的最终数额。

第三章 遗嘱与多国遗嘱及海外资产继承 Probate 认证流程鉴于法定继承在跨国背景下存在高度的不可控性,订立清晰有效的遗嘱是财富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然而,在全球化资产配置中,一份单一的“全球遗嘱”(Worldwide Will)往往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成为法律灾难的源头。

多国遗嘱(Multiple Situs Wills)的战略必要性专业跨境遗产规划师普遍建议,针对高净值人士在不同主权国家的资产,应分别订立独立的“属地遗嘱”(Situs Wills),这被称为多国遗嘱策略。

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维度:

首先,是语言、形式与本地法的兼容性。

一份在中国公证处设立的中文遗嘱,如果要拿到美国法院去执行当地的不动产,必须经过繁琐的官方翻译、海牙认证,甚至需要美国法院传唤中国律师进行外国法律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

这不仅耗资巨大,且面临极高的程序被驳回风险。

属地遗嘱由当地律师以当地语言起草,完全契合当地法院的审查习惯。

其次,是防范意外撤销(Accidental Revocation)的致命风险。

在英美法系的实务中,律师起草遗嘱时习惯使用标准的撤销条款,例如“本人在此撤销之前订立的所有遗嘱”(I hereby revoke all former wills)。

如果一位中国客户在美国订立房产遗嘱时,美国律师未加限制地使用了该条款,将会在法律上意外撤销该客户此前在中国精心设立的处理数亿国内资产的遗嘱。

因此,多国遗嘱的起草必须极其谨慎,明确限定其效力范围,例如加入“本遗嘱仅对本人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资产有效,且绝不意图撤销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任何遗嘱”的隔离条款。《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的海牙公约》(1961) 的效力与局限为了缓解跨国遗嘱形式有效性的冲突,1961年签署的《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the Conflicts of Laws Relating to the Form of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s)提供了一套宽容的互认标准。

根据该公约第1条(即各成员国转化国内法后的第27条等相关条款),只要遗嘱符合以下任一法律的形式要求,其在各缔约国即被视为有效:(a) 立遗嘱地法;(b) 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具有国籍的国家法律;(c) 住所地法;(d) 惯常居所地法;(e) 针对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这一公约极大地便利了欧洲及部分英联邦国家之间的文书流转。

下表列举了部分关键的公约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以便规划参考:

1961年海牙遗嘱形式公约状态代表性国家/管辖区实务影响
正式缔约国 (Contracting Parties)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瑞士等数十国在这些国家间,遗嘱的形式审查极为宽容,大幅降低跨国认证门槛。
非缔约国 (Non-Contracting States)美国、中国大陆、加拿大等尽管中国《法律适用法》第32条吸收了公约的宽容精神,但由于未正式加入,文书互认仍存在体制壁垒,多国遗嘱策略依然是首选。

海外资产继承的 Probate(遗嘱检定)与税务清关流程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其名下的主要资产(除联名账户和生前信托资产外)在死亡瞬间通常会被依法冻结。

继承人无法直接接管资产,必须通过法庭的遗嘱检定(Probate)程序。

对于远在中国的继承人而言,处理海外 Probate 是一项漫长且昂贵的挑战。

以美国为例,Probate流程通常包含以下严苛步骤: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人(Executor,遗嘱指定)或管理人(Administrator,法定顺序排位)向资产所在地的遗嘱检验法院(Surrogate's Court / Probate Court)提交带海牙认证的死亡证明、原件遗嘱以及资产清单。

税务清算与冻结解禁(核心瓶颈):法院和金融机构在确认税务结清前,绝不会允许资产转移。

对于前文提及的非居民外国人(NRA),如果其美国资产超过6万美元,执行人必须向IRS申报Form 706-NA并缴纳遗产税。

缴纳完成后,必须等待IRS下发“联邦转让证明”(Transfer Certificate, Form 5173)。

由于IRS的处理积压,仅仅获取这份清关证明往往就需要耗费一年以上的时间。

偿还债务与最终分配:在税务结清并在当地报纸进行债权人公示后,法院才会正式颁发执行书(Letters Testamentary / Grant of Probate)。

执行人据此扣除法庭费用、律师费及未结债务后,将剩余资产分配给最终受益人。

由于整个海外Probate程序耗时短则一年,长则数年,且律师费和法庭规费通常按遗产总额的百分比收取,这正是为何许多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强烈建议通过设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持有海外资产的原因,以此彻底规避法庭程序实现资产的无缝交接。

第四章 中国人继承海外资产与反向传承(外汇出境合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跨境继承不再仅仅是资本单向流出,更包含中国境内居民继承海外长辈留下的资产(Inbound),以及外籍或移居海外的子女反向继承国内长辈资产并寻求合法汇出(Outbound)的双向通道。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

中国境内居民继承海外资产的合规汇入 (Inbound)对于中国税务居民而言,继承海外亲属的资产目前中国国内层面并未开征专门的遗产税。

然而,核心挑战在于如何突破中国严格的外汇管制,将大额美元或其他外币资金合法结汇至境内个人账户,而不受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结汇额度的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的实践指引,针对合法继承的海外资产汇入,属于经常项目下有真实合法背景的非贸易外汇转移。

境内继承人需向收款商业银行提交详实的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国法院颁发的遗嘱检定证明(Grant of Probate)、海外完税证明、继承权公证书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只要凭证完备,经商业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后,大额遗产资金即可合法汇入并全额结汇。

但需警惕的是,随着CRS信息交换的深入,大额资金的汇入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履行了海外资产及收入申报义务的追溯审查。

外籍/港澳台居民继承中国资产与外汇出境(继承财产转移)更为复杂且普遍的场景是“反向传承”:长辈在中国境内去世,留下了价值不菲的房产或存款,而其子女早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港澳台永久居留权。

当这些境外继承人试图将国内数千万资产汇出境外时,往往面临外汇管制的巨大阻碍。

为此,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了专门的合法通道——“继承财产转移”制度。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4〕118号)及相关操作指引,外籍或港澳台继承人需严格遵循以下闭环流程:确权与变现原则:外汇局仅处理现金资产的跨境汇出。

因此,继承人必须首先在中国国内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若有纠纷则需法院判决),凭此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随后,必须在公开市场将该房产合法出售,转换为人民币存款。

税务清算与完税证明(一票否决项):这是整个流程中最关键的前置条件。

在向外汇局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必须凭房产交易合同、契税发票等前往财产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或提供已有的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将严格倒查该房产在买卖及继承环节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及印花税是否足额缴清。

若有欠税或涉嫌骗税,税务机关将拒绝出具证明,甚至通报外汇局进行联合封堵。“一次性申请”与集中汇出:与移民财产转移(可能要求分年度分步汇出)不同,继承财产转移必须针对同一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进行一次性申请。

一旦外汇局审核批准,不论金额大小(如数千万人民币),均可以一次或分次全额汇往继承人居住国的同名账户,彻底突破5万美元的限制。20万元人民币简易程序:为提高行政效率,相关规定指出,若全部申请转移的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且在实务中通常免除向税务机关专门申请《税收证明》的繁琐环节,直接凭其他收入证明办理。

下表对比了境内居民年度结汇与继承财产转移的政策差异:

政策维度境内居民经常项下便利化额度外籍/港澳台继承财产转移(SAFE绿色通道)
适用人群持有中国身份证的境内居民取得外国国籍或港澳台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金额限制等值5万美元/年/人无上限,凭审批核准件汇出
汇出节奏超额需提供真实性证明,逐笔审核一次性集中申请,获批后可一次或分次汇出
前置核心文件商业合同、学费单等法院判决/继承公证、资产变现合同、税务局完税证明

第五章 人寿保险与离岸信托在跨境传承中的破局与CRS挑战

在面对高昂的英美遗产税率、漫长且公开的Probate法庭程序以及不同法系间水火不容的继承冲突时,高净值人士必须借助于高度结构化的金融工具进行防御。

大额人寿保险与离岸信托构成了跨境财富传承的基石,但在2026年的新规下,它们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监管挑战。

人寿保险:提供无摩擦的流动性补充遗产税最大的杀伤力在于其对“流动性”(Liquidity)的极度压榨。

以持有美国房地产或美股的非居民外国人(NRA)为例,当其意外身故时,40%的联邦遗产税必须在9个月内以现金形式向IRS结清。

如果继承人(可能身处中国,受限于外汇管制)无法筹集足够的美元现金,IRS将合法对遗产施加税收留置权(Tax Lien),最终导致优质房产或企业股权被折价法拍以抵偿税单。

在这一场景下,人寿保险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若被继承人生前合理配置了大额人寿保险(尤其是将保单装入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 ILIT 中),当死亡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理赔金将跳过 Probate 程序,在数周内以全额现金形式支付给指定的信托或受益人。

这笔资金不仅在大多数国家免征所得税,且被完美地隔离在法定遗产总额之外。

继承人可直接调用这笔现金结清遗产税,从而完好无损地保全核心商业资产和家族基业。

离岸信托:资产隔离功能与英国新规的毁灭性冲击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s)通过分离资产的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与受益权(Beneficial Ownership),长期以来被用作规避受托人所在国遗产税和遗嘱检定程序的终极工具。

通过将资产装入信托,被继承人死亡时名下已无该资产,自然免于Probate和强制继承权的干扰。

例如,非英国居籍者(Non-Dom)长久以来依赖于“除外财产信托”(Excluded Property Trusts, EPTs)来持有其非英国资产。

在旧规则下,只要信托设立时(Settled)设立人是非居籍者,该信托内的非英国资产就将永久获得英国遗产税的豁免。

然而,2026年英国《金融法案》的实施将这一防线彻底击穿。

根据新规,信托资产是否享受遗产税豁免,不再取决于设立时的历史身份,而是动态取决于产生税务事件(如设立人死亡,或信托满十周年)时,设立人(Settlor)是否符合英国长期居民(LTR)身份。

这意味着,如果设立人符合了过去20年居住满10年的条件而成为LTR,即使信托是在其尚未移居英国前建立的,该信托内的全球资产也将在此时被立刻拉回英国遗产税的射程内。

这会触发两套并行的惩罚性税制:相关财产制度(Relevant Property Regime):信托内的资产每逢十周年将面临最高6%的周期性费用(Periodic Charges),且若将资产分配出信托,还将面临按比例计算的“退出费”(Exit Charge)。

保留利益赠与(Gift with Reservation of Benefit, GWR):如果设立人同时也是信托的受益人,当其以LTR身份死亡时,信托资产将被全额计入其个人遗产,征收高达40%的遗产税。

新规的追溯效力极强,只有极少数在2024年10月30日前设立的信托能获得极为有限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保护。

CRS 共同申报准则与AEOI体系下的穿透核查信托在提供资产隔离的同时,其原本引以为傲的隐私性在全球税收自动交换网络(AEOI/CRS)下已荡然无存。

为了防止通过信托隐匿海外资产,经合组织(OECD)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制定了极其严密的穿透规则。

信托的定性与申报义务:在CRS下,信托通常被归类为“投资实体”类别的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或“消极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

一旦被认定为这两种实体,信托持有的金融账户就受到申报规则的辖制。“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的极致穿透:为了防止规避,CRS对消极NFE的控制人定义极其宽泛。

无论是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还是所有类别的受益人,均被视为控制人,其税务居民国将自动接收该信托账户的信息。

对于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的受益人,通常只有在其实际收到分配(Distributions)的当年,才会被视作控制人进行上报;但若信托契约明确指定了固定受益人,无论是否分配,均需上报。

已故受益人账户的过渡豁免:在跨境实务中,当账户持有人(非美人士)死亡后,其金融账户通常转入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共同体(Community of Heirs)名下。

根据CRS及瑞士AEOI相关指南,在遗产正式分割或依法转入新结构(如生前信托转移)之前,该过渡性账户可被视为“豁免账户”(Excluded Account),暂时阻断向继承人税务居民国的穿透申报。

但这仅是权宜之计,一旦遗产分割完毕,新的信息交换责任即刻生效。

英国AEOI强制登记注册雷区:值得高度警惕的是,HMRC对信托的AEOI合规提出了极其激进的要求。

根据规定,所有在CRS或FATCA下符合“金融机构”或“受托人记录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s)定义的信托,即使没有任何需要申报的海外受益人,即使信托全年度都在做“零申报”(Nil Return),也必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在HMRC完成AEOI的强制注册。

这包括了持有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的家族信托。

任何逾期未注册的行为将面临最高5,000英镑的初始罚款,并在收到评估通知后处以每日最高600英镑的持续性罚款。

这要求全球信托从业者在2026年必须建立一套极其敏捷的合规监测系统。

第六章 跨境财富传承实战 Q&AQ1:我是持H1B签证在美国硅谷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尚未获得绿卡且近期不打算长居。

我持有的美国公司受限性股票(RSU)有遗产税风险吗?

A:有极其巨大的风险。 作为仅持有H1B签证的中国公民,若没有永久定居美国的意图,您在遗产税层面将被IRS严格判定为非居民外国人(NRA)。

由于未能享受OBBBA法案下1,500万美元的国民待遇,您的免税额仅为6万美元。

您名下已归属的RSU,因其属于美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依法被界定为“美国境内资产”(U.S.-situs property)。

如果您的RSU加上其他美国资产总额达到40万美元,将适用18%至40%的累进遗产税率表(40%仅为超过100万美元部分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并非全额按40%计征)。按累进税率表计算暂定税额约12.18万美元,扣抵相当于6万美元免税额的1.3万美元统一抵免额后,实际应纳税额约为10万至10.9万美元。

且中美之间并未签署遗产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A),无法提供条约豁免。

建议在归属后及时出售部分美股,转而投资于免除美国遗产税的欧洲UCITS ETF或非美资产,以降低敞口。

Q2:我和配偶均是中国公民且不持有美国绿卡。

我们在美国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400万美元的房产,产权登记为“联名共有并带有生存者取得权”(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一方去世时能否像美国公民那样直接免税转给另一方?

A:绝对不能。 这是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

虽然美国公民配偶享有无限婚姻扣除额,但对于非美国公民配偶,不适用此豁免。

此外,对于NRA持有的联名财产,IRS依据IRC第2040(a)条采用“全额纳入原则”(Full Inclusion Rule)。

除非未亡配偶能够拿出严密的书面资金流水,证明其为购房投入了自有资金,否则房产100%的价值(400万美元)将全部计入死者的应税遗产中。

在扣除微不足道的6万美元免税额后,394万美元将被课以最高40%的联邦遗产税。

破局之道在于生前设立合格本地信托(QDOT)以递延税款,或通过离岸公司/信托架构改变资产的“美国境内”属性。

Q3:我目前是英国的非居籍者(Non-Dom),过去10年都在英国纳税。

我计划明年搬回中国,我的海外资产还会被征收英国遗产税吗?

A:会,您已掉入英国的“长尾效应”(IHT Tail)陷阱。 根据2025/2026年英国《金融法案》的新居住测试,由于您在过去20年内居住满10年,已经触发了“长期居民”(LTR)身份。

当您离开英国返回中国时,根据长尾阶梯规则,居住满10至13年者,离境后将保留3年的长尾暴露期。

这意味着,在您搬回中国后的未来3年内,如果您不幸身故,您的全球资产(包括在中国的房产和存款)依然要向HMRC缴纳40%的英国遗产税。

只有在离开英国满3年之后,您的全球资产才会真正脱离英国的税网。

Q4:作为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我继承了父母在上海市中心的一套房产。

中国外汇局(SAFE)的个人购汇额度是每年5万美元,房产价值上千万人民币,我该如何合法将这笔巨款汇至加拿大?

A:您完全无需受限于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 作为取得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您应依法利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的“继承财产转移”政策绿色通道。

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在国内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并完成房产过户,随后在公开市场将房产出售变现为人民币。

最核心的一步是前往房产所在地税务局获取买卖及继承环节全额缴纳契税、增值税的《完税证明》。

取得该证明后,向您父母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外汇局提交一次性转移申请。

审核通过后,该笔上千万的资金即可一次或分次合法、全额地汇往您在加拿大的同名银行账户

Q5:为了规避上述提到的法律冲突,我分别在资产所在国订立了多份遗嘱。

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符合其中一国的形式要求,其他国家就一定会承认并执行?

A:并非绝对,必须区分“形式有效性”与“实质有效性”。 1961年《海牙公约》确实大大简化了遗嘱的“形式有效性”互认,只要符合立遗嘱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之一的格式要求,各缔约国便不再刁难其文书形式。

然而,这并不能保障遗嘱的“实质有效性”。

例如,即使您的遗嘱在形式上完美无缺,但如果在条款中剥夺了法定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强制特留份(Forced Heirship),那么依据法国或中国法律,该实质条款可能被法院宣告部分无效。

此外,中美均非该海牙遗嘱形式公约的正式缔约国,因此在实务中,分别聘请当地律师订立独立且包含互不抵触条款的属地遗嘱,配合生前信托架构,依然是最安全且无懈可击的最优解。

免责声明:本报告仅供一般性学术探讨、行业分析与信息参考之目的。

跨境财富管理涉及极其复杂的多国法域适用。

本文所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法律条文及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可能随立法机构的决议而动态调整,因此本报告绝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税务、移民、投资或理财建议。

在针对个人或企业做出任何涉及财务、法律或安全关键的实质性决策之前,强烈建议向具备相关司法管辖区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以及持牌理财顾问进行个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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